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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再審申請書(必備十二篇)

發表時間:2025-01-16

反訴再審申請書(必備十二篇)。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再審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____項、第______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______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號(判決、裁定或調解),根據________的規定,現提出行政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一、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

二、判決撤銷被上訴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行政行為。

三、判決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________項。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系偽造。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4、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

5、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根據案件情況,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具體寫明不服元判決、裁定的事實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請求貴院依法再審。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漢族,xxxx年10月30日生,現住xx縣x鎮x村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xx公司 住所地:xx縣x鎮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認為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民終字第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于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xx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xx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xx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xx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進而支持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了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xx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xx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xx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系也沒有經申請人參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xx縣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擔責任的(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xx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xx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了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簽了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于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并沒有打xx,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xx縣xx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并沒有打xx,xx的傷情并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此致

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3月23日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再審申請書1<\/p>

申請人:吳XX,女,41歲,X縣人,農民。住X縣中廟鄉旭東大隊山門李村,現在外流浪。

申請人吳XX對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號不準離婚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仍感不服,申請再審。請求事項: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XX離婚。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吳XX,因家境貧寒,于虛齡17歲時,被父親以50元的身價,賣給被申請人李XX為妻。婚后數年生一女孩名XX,現已成年。李為人性格蠻橫,行為粗野,婚后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打罵,夫妻之間沒有建立感情。婚后第3年,李與其外侄女袁XX通奸,被我發覺,曾多次好言勸阻,而李不僅堅不悔改,反而視我為仇人,更加頻繁地借故對我進行毒打。19XX年X月,我懷孕3個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產,從此,我被迫離家外出幫工。后來,李托親鄰出面調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徹底悔改,保證不再對我進行打罵。同年2月,我隨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態復萌,對我打罵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發燒,同鄉吳XX得悉,乘來XX市買化肥時。便道到張XX家看望我,李競誣我與吳有好,趕到張XX家將吳XX打傷。XX市東風派出所對李作了嚴肅處理。此事有張Xx夫婦及其兒子可以證明,東風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由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我于19XX年X月X日,向X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該院求作深入調查,且輕信李XX口頭所作出的徹底改悔的保證,判決不準離婚。李回家后,繼續對我進行打罵,并無任何愿意和好的表現,因此,我向XX地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再次離家出走,住在同村楊XX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楊家,逼我回家,我拒絕,李抓起揚鐵刺我,經村人吳x、劉Xx、袁XX等阻攔,未被刺中;李又棟三頭砸我,適我的女兒趕到將李抱住。李為此十分惱火,竟對女兒進行毒打,并不準女兒認我。女兒被逼氣憤跳河自殺,章經村鄰解救脫險。如此種種,說明李和我之間,夫妻關系實屬無法繼續維持,而XX地區中級法院不顧上述客觀事實,一味偏聽原審法院意見,竟然作出維持原判不準離婚的判決,申訴人實難甘服。目前,申請人不敢回家,村鄰又不敢接待我,使我無家可歸,到處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綜上情況,特向你院提起申請再審,請求你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提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之規定,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XX離婚。所生一女X,現已成年,今后隨父隨母生活,聽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XX

20xx年x月x日

再審申請書2<\/p>

申請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七里河村7組98號。

申請事項:

xxx訴xxx公司等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事實與理由:

xxxx訴xx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申請人xxx不服,認為該判決對“資地互償合作建房協議”是否有效,認定事實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貴院申請再審。貴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號受理申請再審案件通知書,通知立案審查。

現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審申請。望準。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請人:xxx

河南大進律師:田德剛

再審申請書3<\/p>

申 請 人: 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薛村村委會第十四經濟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 址: 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薛村村委會第十四經濟社

被申 請 人: ×××,女,1976年8月12日生,漢族,住址: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薛村九社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對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不服,現申請再審。

申請 事項:

1. 撤銷 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2. 確認被申請人為非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事實與理由:

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判令:“限申請人在本判決生效7日內付給吳慶鈴土地補償款15650元”。因申請人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不但“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而且“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予撤銷。理由詳述如下:

一、一審判決以被申請人“其戶籍還在海口市龍華區薛村九社”及“20xx年參加了被告辦理的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為由,確認被申請人“屬被告的經濟社員”是完全錯誤的(判決書第二頁倒數第五行),因一審判決認定的這一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 申請人法律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4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之規定,申請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

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第2條“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之規定,申請人作為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將其放在了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列平行的地位;

2. 申請人的法律性質。《農業法》第11條對申請人性質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主權。”。

3. 成為申請人的一名社員的條件。依據上述對申請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質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須首先遵守申請人組織內的規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的各項義務,即“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才能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及各種收益。即申請人社員必須要先履行相應義務,為申請人付出一定量的勞動以便換取等量報酬,這是自然人能成為申請人一名社員的先決條件。

4. 本案中的被申請人能否有資格成為申請人一員的關鍵,是要看被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了作為申請人一員應盡的義務。依據以下事實,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即被申請人沒有履行任何義務,不擁有成為申請人社員所必備的條件:

(1)從空間距離上講,被申請人不住在本村,定居于遠在幾十公里外的屯昌縣,是不可能回來為申請人履行社員義務的;

(2)從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請人婚后已經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顧子女,也是不可能回到申請人處,為其履行社員義務的;

綜上,一審法院僅以被申請人擁有申請人戶籍及在申請人處辦理了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為由,在沒有查明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哪些義務的基礎上,就直接認定被申請人“屬被告的經濟社員”,屬于“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認定“原告要去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于理于法有據,本院予與支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立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書第十二頁第十六行)

1.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內容。(1)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2)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2. 依據上述分析可知,公平原則實質上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當事人享有多少權利(取得多少利益),就應當履行多少義務(承擔多少責任);反之亦然,不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就不應當得到利益(或享有權利)。

1.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內容。(1)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2)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對于這一觀點,被申請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也給予了充分的認可,即主張自己“享有與其他村民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主張成為申請人社員的前提條件是先要履行社員義務。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被申請人在實際當中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完全違背了《民法通則》所確定的公平原則。

三、被申請人20xx年5月4日自行制定的《薛村十四經濟社土地補償分配規則》(以下簡稱《分配規則》),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確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原則。

1.《分配規則》作為申請人經營章程的一部分,已經經全體社員大會通過,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生效后,外嫁女已婚未滿四個月的,同樣享有分配;外嫁女已婚滿四個月后,不再享有分配”。

2.申請人為使“外嫁女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分配”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化,公開化,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公開,特于20xx年11月16日召開專門社員大會進行表決,與會社員絕大部分同意這項規定。

以上兩點充分證明了“外嫁女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分配”這項規定,反映了申請人絕大部分社員的心聲,這種心聲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從而導致了錯誤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和第一百七十九條“---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懇請貴院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糾正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薛村村委會第十四經濟社

二0xx年三月三十日

注:附證據目錄一份

再審申請書4<\/p>

申請人:曹xx,男,漢族,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住址:重慶市xx市勝利路48號,聯系電話xxx

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永民初字第xx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0月19日,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xx市勝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再審申請書5<\/p>

申請人: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歲,民族: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6<\/p>

申請人:李x,男,x歲,漢族,農民。住址:。;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吳x,男,x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

第三人:荊x,男,x歲,漢族,干部,住址。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貼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x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賠償人民幣x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務必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7<\/p>

再審申請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電話:xxxxxx 。

再審被申請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區xx市人,住xxxx區xx市xxxx鎮。

再審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宅基地糾紛一案,不服內xxxx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內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懇請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維持xx市中級人民法院通民再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和通民終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三、一審、二審、鑒定費用、再審費用等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申請書8<\/p>

再審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漢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漢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申請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審申請書9<\/p>

申請人:x省x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x市x區x路x號

法定代表人:趙x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x x律師事

務所律師

申請人x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x市x區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民和第x號判決和x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x月x日中民終第x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x市x區人民法院x民和第x號判決和x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民終第x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x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x萬元人民幣。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x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趙x

x年x月x日

附: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申請人所屬職工余x書面證言一份。

再審申請書10<\/p>

再審申請人:湖北楚風園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偉,系該公司經理,住所:湖北省大冶市湛月路9-58號,聯系電話:xxxxxxx

再審請求: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依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為了順利得到湖北三國赤壁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國開發公司,下同)赤壁三國城園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權,不知什么時候開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經我公司許可、授權,擅自偽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義與三國開發公司簽訂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三國開發公司未認真審查,將工程發包給無任何資質、證件的徐尤好。他們兩者之間什么時候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原審原告什么時候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立案、審理、判決,沒有任何人、任何單位通知或傳喚我公司參與訴訟,完全由徐尤好偽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關手續,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執行庭工作人員來大冶查封、凍結、扣劃我公司賬戶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況。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偽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國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舉報,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實上,我公司與三國開發公司開發的三國赤壁城項目無任何關系,原審原告張大志并未與我公司形成勞動關系。 20xx年10月13日,張大志下午下班受傷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且系偽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現在,我公司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完全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進行再審。

為此,我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法決定再審,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湖北楚風園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8日

再審申請書11<\/p>

申請人:,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

申請事項: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鑒于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_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12<\/p>

申請人:劉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xx向周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xx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xx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xx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xx占50%,投資30萬元?劉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xx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xx在明知劉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xx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xx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劉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再審申請書13<\/p>

申請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區XXX村X組。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XXX省X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訴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并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后,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于20xx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后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XX萬元。該鑒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么?鑒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并沒有這樣做;鑒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鑒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后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于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后,損失無法得到彌補。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于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后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內,于20xx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于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鑒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岳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

再審申請書14<\/p>

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號仲裁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貴委提交與被申請人公司的仲裁申請書,業經貴委立案受理。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達成和解,特申請撤回()京仲案字第號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15<\/p>

申請人:xxx,男,xxxx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xxx,男,xxxx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xx年3月11日xxx向x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xxx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xxx,xxxx年3月11日。

(二)xx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xxx之妻)出庭證實:xx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x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xxx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資30萬元?xxx,xxxx年9月12日。

(四)xx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xxx于xx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x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xxx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xxx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x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xxx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一、申訴狀: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二、再審申請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三、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

申訴書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權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訴書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書形式提出。

(3)提交對象不同。

申訴書可以向檢察院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從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的定及以及區別中我們可以看到,兩者不同之處在于法律依據,提出法定期限和提交對象不同,申訴書是憲法規定,而再審申請書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訴書提出的期限在再審期限后,再審期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我們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去判定是提交申訴狀還是再審申請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珠海律師。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申請人:吳XX,女,41歲,X縣人,農民。住X縣中廟鄉旭東大隊山門李村,現在外流浪。

申請人吳XX對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號不準離婚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仍感不服,申請再審。請求事項: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XX離婚。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吳XX,因家境貧寒,于虛齡17歲時,被父親以50元的身價,賣給被申請人李XX為妻。婚后數年生一女孩名XX,現已成年。李為人性格蠻橫,行為粗野,婚后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打罵,夫妻之間沒有建立感情。婚后第3年,李與其外侄女袁XX通奸,被我發覺,曾多次好言勸阻,而李不僅堅不悔改,反而視我為仇人,更加頻繁地借故對我進行毒打。19XX年X月,我懷孕3個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產,從此,我被迫離家外出幫工。后來,李托親鄰出面調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徹底悔改,保證不再對我進行打罵。同年2月,我隨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態復萌,對我打罵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發燒,同鄉吳XX得悉,乘來XX市買化肥時。便道到張XX家看望我,李競誣我與吳有好,趕到張XX家將吳XX打傷。XX市東風派出所對李作了嚴肅處理。此事有張Xx夫婦及其兒子可以證明,東風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由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我于19XX年X月X日,向X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該院求作深入調查,且輕信李XX口頭所作出的徹底改悔的保證,判決不準離婚。李回家后,繼續對我進行打罵,并無任何愿意和好的表現,因此,我向XX地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再次離家出走,住在同村楊XX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楊家,逼我回家,我拒絕,李抓起揚鐵刺我,經村人吳x、劉Xx、袁XX等阻攔,未被刺中;李又棟三頭砸我,適我的女兒趕到將李抱住。李為此十分惱火,竟對女兒進行毒打,并不準女兒認我。女兒被逼氣憤跳河自殺,章經村鄰解救脫險。如此種種,說明李和我之間,夫妻關系實屬無法繼續維持,而XX地區中級法院不顧上述客觀事實,一味偏聽原審法院意見,竟然作出維持原判不準離婚的判決,申訴人實難甘服。目前,申請人不敢回家,村鄰又不敢接待我,使我無家可歸,到處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綜上情況,特向你院提起申請再審,請求你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提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之規定,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XX離婚。所生一女X,現已成年,今后隨父隨母生活,聽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XX

20xx年x月x日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再審申請人:

被申請人:

原審其他當事人(若有):

再審申請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民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幾項或多項(或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再審申請書副本 份。

再審申請人:

年 月 日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下達的(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 20xx年4月8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20xx)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此處隱藏10173個字……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系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補助金前的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系終止而忽視就業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于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發生后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認定手續。其二,是在“勞動關系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鑒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證據見經濟補償協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于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郵寄附有關證據

申請再審人:朱xxx

申請日期:20xx年7月7日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一、再審申請書需要幾份?

除提交申請書正本一份外,還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書需要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向法院提交一份,根據對方被申請人人數增加份數。)

(2)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4)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5)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6)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7)送達地址確認書。

三、再審申請書的范本:

再審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____項、第______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撤銷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1、《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2、《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3、《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5、《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______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根據相關規定,所謂再審就是原判決、裁定缺乏足夠的證據,然而對于再審的申請書,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其他的就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具體情況而定,其次,還需要相關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證據材料的復印件等等。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________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________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______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________年進入該廠工作,________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________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____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____月____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職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資料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 反訴再審申請書 ▼

申請人(原審原告、上訴人):

名稱:梁梓彬

姓別:男

民族:漢

身份證號碼:

地址:xxxx區桂城平洲三山基業花園15座B303

電話:130xxxx7384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被上訴人):

名稱: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區南海大道北88號 單位負責人:鄭燦儒

申請人梁梓彬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行政判決不服,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誤,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蓋客觀事實、并在“法庭調查”中存在違法操作等以達到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縱容包庇目的,嚴重損害法律法規的權威與尊嚴,并有新的法律依據、證據與相關類似案例作為再審申請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 請求撤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號行政判決書》的枉法判決。

2. 請求撤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xx)粵高法行終字第125號》的枉法判決。

3.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請人不作為與瀆職、判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4. 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所承擔。

事實和理由:

因廣東省公安廳與佛山市公安局張貼公告要求舉報消防隱患,并重獎舉報的勇夫。申請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辦要求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領導進行信訪投訴,并在《區領導接訪登記表》上寫上反映主要問題與要求,其中第二點就是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基業花園分左我地公共財產,請提供詳細清單”,并得到平洲街道領導介紹是吳姓區領導在親自接訪。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列明可以進行口頭形式的投訴信訪,因此雖然申請人因文化水平問題采用了本地粵語方言填寫投訴內容,但并不會影響相關領導對于申請人的原意“投訴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違法平分廣大業主公共財產是貪污行為,并要求提供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相關開支的詳細清單”的理解,何況申請人面對所有在場的接訪領導說明是舉報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貪污,導致基業花園的消防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導致六千多人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并說到只要能解決了貪污問題就能解決基業花園的消防問題。而且說明舉報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的是貪污行為,漫長的投訴過程中申請人向包括區領導在內的所有人員詳細說明了基業花園的相關情況并當場列舉各類證據,全過程都有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作出筆錄記載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請人收到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辦的書面答復《關于梁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復》,雖然在答復中的第一點消防問題中說明“來訪人反映的情況屬實”,但在第二點“關于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中答復“來訪人反映業主委員會財務賬目問題,要求向居民公開賬目,并提供詳細清單等事項,根據《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園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第26條規定:‘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20%以上業主書面提議進行財務審計的,應該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全體業主公擔。’建議來訪人可聯同20%以上對小區公共收利收支情況存在疑問的基業花園業主向桂城房管所書面提議,由此責成三山基業花園第二屆業主委員會進行財務審計”為由對申請人進行推諉、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審計而不是公開財務詳細清單。

申請人對于《關于梁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復》第二點答復不服當場要求再次面見到基層接訪的區領導,在《區領導接訪登記表》第一點上寫明“答復不滿意”與第三點以以本地粵語方言所寫的“業主委員會亂使錢”,并得到了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自接訪,申請人當場詢問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面見區領導信訪得到的答復如要進行政復議,是應該向南海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應該向佛山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并得到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答復:應向南海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屬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圍。申請人當面向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與在場的所有領導投訴桂城街道綜治信訪維穩辦的書面答復《關于梁梓彬同志信訪事項的答復》是對于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的貪污行為進行縱容與包庇,是特意的自訂“門檻”防止舉報貪污及腐敗,是明顯的不作為與瀆職,并且說明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成員不上班拿工資是貪污行為,但政府卻不依法處理基業花園業主委會員的違法行為,同時還舉證《關于從基業花園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業花園門禁及道閘系統材料費用的建議》說明基業花園業主委員會的其他違法行為。南海區人大副主任關建國親口明確認說明南海區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全過程中也有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作出筆錄記載,所以并不影響申請人因文字表達能力不高導致對于申請人信訪投訴內容理解上的問題。依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后款“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與《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可見申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行政復議是有法律依據的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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