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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契約讀后感1500字
契約讀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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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讀后感 篇1
盧梭,一個有著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啟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為深遠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征。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后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贊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xié)議的產(chǎn)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chǎn)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于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shù)纳娣绞剑⑶遥松鷣砭褪亲杂傻摹⑵降鹊模@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并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chǎn)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xù)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lián)合體,充分發(fā)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chǎn)。這種結合一經(jīng)實現(xiàn),就產(chǎn)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xiàn)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為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著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才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為它代表著民眾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guī)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chǎn)生的各項規(guī)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wěn)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著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是法律的執(zhí)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zhí)行國家事務,它是民眾與主權者相聯(lián)系的一個中間紐帶,其職能在于實現(xiàn)民眾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著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里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
契約讀后感 篇2
十八世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首先提出了社會契約的概念,美國獨立后,依照《社會契約論》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憲法,走上了強國之路,隨后歐洲掀起了憲政狂潮,西方開始全面超出了東方。
在憲政發(fā)展過程中,民主改革和極權主義同時進行,所有的統(tǒng)治者都以人民的名義發(fā)號施令,無論獨裁者還是憲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義屠殺人民,后者努力建立憲政國家,經(jīng)過痛苦而艱難的抉擇,人類已經(jīng)建立起了相對和平與繁榮的世界環(huán)境,這是理性思想的勝利,雖然戰(zhàn)爭、恐怖、極權仍然威脅著人類。
中國在西方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宗教改革時候沒有表現(xiàn)出興趣,西學東漸也沒能使中國發(fā)生變化,明帝國依舊沉溺于天朝大國的夢幻中,政治上太監(jiān)亂國、經(jīng)濟上農(nóng)業(yè)為主,對于個性解放、自由民主一無所知,全面繼承明帝國統(tǒng)制思想的清帝國,除了在經(jīng)濟上達到封建社會最繁榮的局面外,別無進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終于在十九世紀末被揭穿。
1840年鴉片戰(zhàn)爭,昔日強盛的清帝國不堪一擊,忍辱簽訂不平等條約,不久,中國爆發(fā)太平天國運動,太平天國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觀念,唯一讓人驚訝的是洪仁玕從英國殖民統(tǒng)治地香港帶來的《資政新篇》,但《資政新篇》沒有涉及憲政,太平天國起義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運。太平天國被鎮(zhèn)壓后,鑒于對中國落后的認識,清帝國推行經(jīng)濟革新的洋務運動,與此同時,日本開始從憲政到經(jīng)濟全面改革的明治維新,三十年多年后,盡管中國洋務運動成績斐然,但甲午海戰(zhàn)中依舊慘敗給了日本。
馬關條約喪權辱國,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識分中子的開明人士,無不認為憲政改革是中國的唯一出路,清政府開始憲制改革的討論,然而激烈的權力斗爭讓憲改擱置,此刻的中國已經(jīng)無法忍受清政府的漸進改革,xx的保路運動導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壽終正寢,憲改無疾而終,從此中國由對憲改理性溫和思考轉變成激烈抗爭,軍閥混戰(zhàn)、日本入侵,國共內戰(zhàn),一切讓我們眼花繚亂,慘烈的近代史并沒有使我們吸取太多教訓,新中國的憲法無力阻止共和國主席變成階下囚,盡管他是無罪的,但是不能保護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護共和國主席,其后結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憲法來完成,我們的法律還是那么蒼白無力。
在強調法治中國的今天,學習憲政、了解憲政是每個公民應有的責任和義務,我們有必要將憲政來龍去脈了解清楚,明確憲法的精神和原則,畢竟只有廣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識,才有可能構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國家。
人生而自由,盧梭說,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
任何違背人權的借口都會造成獨裁,十八世紀的盧梭顯然不能先知先覺后世的法西斯主義和極權主義,但他預料到了以人民名義專制的理論,所以他堅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國制度唯一基礎。因為契約,我們從人民變成了公民,我們不僅要考慮自己的權利,也要考慮自己的責任,我們不僅對自己負責,我們還要對社會負責。
也許每個人對人權和主權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盧梭的論述和定義,人權是在主權之上的,這兩者并不矛盾,人權是主權的基礎,主權體現(xiàn)的是人權。盧梭的理想社會最終在慢慢變?yōu)楝F(xiàn)實,這需要公民用智慧與勇氣來堅持原則,在法治不完善的國家,法律并不總是保護人民權利的,如果個人行為與法律相抵觸,特別是造成激烈的沖突時候,我更傾向于用良知來判斷和行為,而不是法律條文。
契約讀后感 篇3
人類社會應該有的樣子-《社會契約論》讀后感2000字!
盧梭在兩個多世紀之前的這本著作也許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繪了人類社會應有的完美圖景。它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不是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不是亞當·斯密的資本主義當然更不會是被中國特色化了的社會主義。
它甚至簡單到只有寥寥100多頁的篇幅,論述的也無非是以下幾個核心概念:公民、主權者、執(zhí)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這五點,便構成了任何一個人類社會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個自然人。在社會沒有形成之前他們擁有自然賦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財富——那是一種不受任何約束的自由,他們可以做任何他們想做的事。然而當社會形成的時候,便是每一個自然人自愿的與其他所有人訂立了一項社會契約,他們放棄了身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從而換取了和平、安寧、穩(wěn)定,總而言之,換取了他們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權利。因此只要公民還在社會當中享受這些權利,并且愿意繼續(xù)在這個社會當中生存,社會契約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則,否則他們就成為了異鄉(xiāng)人,成為了敵人。
主權者,不是指某一個掌握權力的個體,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體,是公意。主權者是不能被選舉或者賦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個人任命的,主權者從來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為主權者這樣的身份和存在,決定了主權者本身是不具備任何的行動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統(tǒng)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為讓一個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謬的。于是在主權者和公民當中需要一個紐帶,通過它來實現(xiàn)對公民和社會的治理和維護,也正因此才誕生了政治活動。這個紐帶,便是執(zhí)政者,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備任何的權力和職能的,它的一切權力都是被主權者賦予并且是代為執(zhí)行的,主權者可以在任何時候更換或者廢棄一個它認為不合適或者壞的政府。政府有三種存在形式:民主制、貴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個公民都是實際的行政官員,都擔負著社會管理的使命和職責,這樣的體制除了在個別極小的國家里是不會真正存在的。貴族制則是通過選舉的方式產(chǎn)生執(zhí)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無比的智慧或具有眾多的財富的被認為能力超群的人們往往被選舉成為這樣一批與眾不同的官員,這種體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國(如古羅馬、斯巴達人)以及現(xiàn)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國家中存在。
最為常見的,則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個人,我們一般稱之為國王或者君主的這個人是唯一的真正執(zhí)政者,所有的社會治理都只有這一雙手來決定和執(zhí)行。而由于我們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兩種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身為政府的個人意志如果與主權者的意志互相沖突(我們知道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們的特權去傾向于實現(xiàn)個人的意志而違背公意,這樣一來腐敗就開始滋生,最惡劣的情況便是政府開始試圖篡奪屬于主權者的權力。于是就需要法律來規(guī)范政府的活動。
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和原則,不但是公民在社會當中規(guī)范自己的唯一參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政府在代主權者行使權力的過程當中如何控制和監(jiān)督,如何確保政府能夠真正的按照主權者的意圖去治理國家和社會,于是只能根據(jù)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認可的法律。無論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數(shù)人(貴族制)還是一個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那么他就還是在為民眾服務,可以被視作一個好的政府。于是自然會有越來越多的政府試圖自己制定法律,以便為他們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誰來制定便是最為關鍵的問題。
誰有資格充當立法者?這可能是最困擾人們的問題。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執(zhí)行和維護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來制定,那么政府的權力將無法控制和約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權者。因為主權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卻必須是反映全體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難度不僅在于它必須絕對的公正和客觀,更在于它必須富有足夠的遠見和智慧。因為很多利益在當下是難以被體現(xiàn)和發(fā)覺的,而法律卻必須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長遠的眼光去為了民眾長久的利益而著想。因此,立法者從來都只能是社會中那些具備最高貴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偉人來擔當。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沒有任何一種辦法可以被證明為正確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來賦予其正當合法性。
這就是一個社會和國家構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務無不是在這五個核心元素構建的骨架上開始圍繞其而豐滿和填充起來。
遺憾的是,人類社會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圖景早已被如此詳盡的描繪出來,可是我們從來而且以后也大概沒有那般的幸運親眼看見這樣一副圖景的存在。
契約讀后感 篇4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秩序并非來源于自然。社會秩序來源于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tài)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chǎn)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盡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于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并沒有權力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政府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zhí)政者只是受委托來行使行政權力。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shù)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鑒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jiān)察官等。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
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tǒng)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chǎn)生公共意志。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tài)中并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于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xiàn)這一意志;最后,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guī)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jù)個人意志投票產(chǎn)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zhí)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tǒng)治者。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fā)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但這并不能掩蓋他理論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謂“我要探討的是權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這種唯心的論證方法,顯然還是缺乏足夠的說服力。此外盧梭還有一個地方存在嚴重的思維混亂—“主權者”。有時它指全體人民的集合,有時指國王或君主,有時則指立法機構。其實,這三者是不同的主體。人民的整體,構成主權者。立法機構,是由人民中間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全體人民執(zhí)行立法職能。國王或君主,或總統(tǒng),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為存在這個混亂,盧梭在統(tǒng)治與代理的問題上也存在混亂。所以他有這樣的說法:統(tǒng)治者的統(tǒng)治要得到被統(tǒng)治者的同意和認可。其實,依據(jù)他的基礎觀點,也是我所同意的觀點,必然得出國王或君主或總統(tǒng)僅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國不平等的現(xiàn)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別不平等,職業(yè)不平等,貧富不平等,權利的不平等……這無數(shù)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們說明這個社會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現(xiàn)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現(xiàn)象,更是深深刺痛國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為了一句充滿諷刺意味的空話,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這個社會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實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決定命運,就是種姓制度或者“血統(tǒng)論”;而完全鏟除出身的作用,實際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轉型中國的二代現(xiàn)象,自有其特殊內涵。轉型中國的二代現(xiàn)象一方面是反映社會垂直流動的程度,或者說公職和職位向所有人平等開放的程度,正所謂“舉賢不避親”;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間的溝通問題。在二代標簽的背后,是這個社會早已彌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進一步放大。這種放大已經(jīng)發(fā)生質的變化:人們日益擔心,社會的優(yōu)質資源將日益被少數(shù)人壟斷,大部分人會失去改變自身命運的機會。而這正是任何一種極端思潮誕生的社會土壤:以極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從實行市場經(jīng)濟以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各種劃分版本就層出不窮。和嚴謹?shù)纳鐣W意義上的劃分不同,類似“富二代、窮二代和官二代”的劃分實際上是網(wǎng)絡輿論對于直觀社會現(xiàn)象的反應。尤其是在就業(yè)和謀取更好職位的時候,當更追求職業(yè)前景激勵的年輕人在關系、家庭資源、甚至是行賄競爭等的較量中敗下陣來,一種“出身決定命運”的悲觀情緒勢必會蔓延。而當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輩積累的財富和人脈資源的蔭庇,卻又自認為理所當然,擺出一副傲慢姿態(tài)的時候,不平、不滿和憤恨的情緒就會滋長。
究其根源,我認為自從實行“讓一部人先富起來”之后,代際之間的公平問題就遲早會出現(xiàn)。這個政策的出發(fā)點很好,但是卻沒有達到它真正的目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沒有錯,但是接下來應該“讓先富帶動后富”這點卻沒有做到!先富起來的人搶占了絕大多數(shù)的社會資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會保障體制嚴重缺失,讓貧困的人們無法獲得同樣的發(fā)展機會,這就導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現(xiàn)象。資本和勞動的分配嚴重失衡,這直接影響大多數(shù)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資源帶來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有錢的越來越有錢,沒錢的越來越?jīng)]錢”。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務方面對于民眾起點公平的保障嚴重不足,個人和家庭為此付出了過于沉重的代價(比如為了孩子讀書條件好一點,或者承受高房價,或者承受高昂的擇校費)。等到要“還債”的時候,相關的人們也不得不加入到對于稀缺性資源的尋租大戰(zhàn)中去。沒有“公平正義的光輝”,最終的可能結局只能是“叢林的戰(zhàn)爭”。
之所以如此關心二代現(xiàn)象,我想恐怕還是因為資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會代際之間遺傳,社會斷裂得不到有效彌合。本來年輕意味著新銳和突破。但現(xiàn)實也昭示體制的力量更大。中國最嚴重也最需解決的就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陳腐已久的計劃經(jīng)濟殘存的“毒瘤”,中國的社會發(fā)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決。但是現(xiàn)在縫縫補補的小動作是無法撼動舊有的體質的,只有一場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層的既得利益集團會讓這種有損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實現(xiàn)嗎?從目前的改革動向來看希望不大,個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實在是太渺小了!難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無以復加之時,政府才能下定決心嗎?
契約讀后感 篇5
國家與子民
I
在制服民眾和管理社會之間
盧梭告訴我們
一群分散的人和一個有著共同意志的聯(lián)合體有何區(qū)別
前者讓人看到主子和奴隸的形象
后者讓人看到人民和領袖的形象
有的人作為君主,坐在廟堂之上長達半個世紀
也依舊只是一個人
他的利益和臣民的利益分離
眼里也永遠只有個人利益
如果這個君主死了
那么他的帝國也會隨之分崩離析
人民不會記住他
只會反過來爭奪他的遺產(chǎn)
封建社會早已向歷史證明
它的荒誕性和不可延續(xù)性
因為它會繞過人民的許可,滋養(yǎng)濫權
有人民做主的政府就不是專制政府
放棄自由意味著放棄人的身份,放棄人權
甚至是放棄了人的責任
對于任何放棄一切的人來說,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我們和專制者簽訂了契約
契約規(guī)定一方享有絕對的權力,而另一方要無限地服從
一個人將自己變成奴隸
并不是贈送自己,像禮物一樣
而是出賣自己
至少是為了生存而出賣自己
但人民為何要出賣自己呢?
一個獨裁者遠不能為他的臣民提供衣食
因為,欺騙
在與我們簽訂契約之前
他會洗腦說他是神靈,他會庇護你
會把富裕和和平帶給你
但我們都忘了,獨裁者才不會和你分享私人物品呢
我們也忘了,自認為是神靈的人
必將毀于自大和狂妄
II
美好且合乎秩序的事物
之所以存在
是其本性使然,與人類的契約無關
一切公正皆來自于上帝
人性本惡的佐證之一就是
我們并非天生就美好且合乎秩序
所以我們給自己創(chuàng)造了政府和法律
這種有條件的普遍性公正
只能源于我們的理性
而且是相互作用的,任何人都逃不了
古人有句話就很好的概括了這一性質——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我們有時說,好人沒有好報
并不是上帝的錯
是我們賦予政府和法律行使職責的
那群人變壞了
當正直的人受害
而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支持
讓惡人法外逍遙
甚至包庇他們,讓惡人受益
那么,社會將不再有正直的人
國家也將走向衰敗
當全體人民對自己做出規(guī)定時
他考慮的僅僅是自身
但整體具有不可分割性
由人民共同做出的規(guī)定性文件
就是國家法律
法律將人民視為共同體,不能區(qū)別對待
因此,法律可以規(guī)定特權
可以將公民分為三六九等
可以確立一種王權政府或世襲制度
但它不能指名將特權賦予任何人
它產(chǎn)生不了國王,也不能指定王親國戚
我們再也不必問立法權屬于誰
因為它天然屬于人民
也不必問君主是否凌駕于法律之上
因為君主也是國家的一員
我們稱呼所有的法治國家為共和國
公共利益支配一切
而服從法律的人民同時也是法律的創(chuàng)造者
III
人民總是想要獲得利益
也總是上當受騙
全體人民的意志永遠都是正確的
擅于制蜜的政治家們慣常在voting的路上撒蜜
誰來給意志引路,讓過多甜蜜不至
讓它看清手表和地圖
用隱藏的遠憂來平衡顯在的近利
當整個國家都找不出來這樣一個人的時候
當真話的喪鐘再也來不及敲響的時候
當所謂先知大儒裝聾作啞的時候
國家的輝煌將一去不返
在羅馬、法蘭西和納粹最榮光的古老年代
專制的罪惡已經(jīng)在其內部恣意生長
帝國瀕臨滅亡
最高首領緊拽主權和立法權不放
國家成了他的私家園林
主人在自家院子閑庭信步,予取予求
他告訴奴才們我的意志就是普遍意志
IV
阿基米德安靜地坐在河岸,不費吹灰之力就將一條漂浮在海上的大船拉動
英明神武的漢武帝高坐廟堂,面對如畫江山,不動聲色地推動著它運轉
看《漢書》《荷馬史詩》的年紀,我羨慕這樣氣吞山河的英雄氣概
由文青頹變成油膩大叔以后,才開始明白
國家和宗教,一切的一切,都能按照英雄的意志朝同一個目標行進固然壯觀
但這個目標絕對不會是公共福祉的長期目標
英雄本身的力量不斷地調轉槍頭回過頭來傷害這個國家
這股力量來自于內心深處的吶喊,欲望和炫耀像迎著烈風的旌旗,勃勃生長
楊玉環(huán)、溫莎城堡、煙柳巷、八旗鐵騎只不過是聲音幻化出來的實體
等待你美人銷了骨,彎刀生了銹,子民被外族欺凌
達到獨裁的最好方法是贏得臣民的喜愛
李世民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他明白人民愛戴的力量是最大的,但也是最不穩(wěn)定的、有條件的
英雄們永遠不會就此滿足
最好的國家英雄也想能夠隨心所欲地變壞
但又不影響他們做國家的主人
英雄困于龍椅
他和人民之間的距離太遠了
他需要王公大臣來填補這之間的縫隙
佞臣忠將每天早朝打卡上班
官路如何,各憑演技
V
以前最杰出的中國人都生活在農(nóng)村
這種偏好源于帝王將子民的自由與農(nóng)作和軍事結合在一起
閑時農(nóng)作,戰(zhàn)時出丁
如今城里的精英摩肩接踵
昂貴的方格子里已裝不下他們的大腦
據(jù)說一塊石頭若從北京城里的高樓砸下
死傷的十人里,有七個是研究生,兩個是博士生,還有一個是教授
城市之所以偉大,除了方格子壘成的大廈,還有這里的人
精英讓城市變得有魅力,他們是新中國的脊梁
喝咖啡的城里人開始瞧不起田野勞作的村民
一個農(nóng)民走在城市的大街上,不過是不受歡迎的鄉(xiāng)巴佬
城里人說,這兒不是你該來的地方
農(nóng)民開始不再熱愛土地,他們背井離鄉(xiāng),去城里伺候主子
農(nóng)民的孩子也不再繼承土地
他們拼命讀書,發(fā)誓要考上大學,受全村人尊敬
VI
我們建立了法律
我們又都在法律面前撒謊
契約讀后感 篇6
中國一直以來是一個人情社會,受幾千年來歷史文化影響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行為準則,無形中支配著大多數(shù)中國人。而這本書卻給了我們一個不同的視覺來觀察我們自己。
契約,指的是兩人以上相互訂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xié)議。而契約精神,則指由契約的訂立而生發(fā)出的一種契約負責的精神。契約精神提倡的是一種平等、尚法、守信并且被社會公認的行為規(guī)則,是一種代表人類文明和進步的規(guī)則。
沒有契約,就沒有文明;沒有契約的文明,不是真正的文明;但愿當代社會中得自然人和企業(yè)公民能把契約精神當成一種習慣,一種生活方式;因為沒有契約就沒有信用,也就沒有和諧!
一個沒有契約精神的人,不會獲得別人和團隊的尊重的,更不會成為企業(yè)最器重的人;一個沒有契約精神的企業(yè)是不會贏得員工和客戶的認可和尊重的,更無法獲得順利的發(fā)展。一個沒有契約精神的國家,是無法成為大國的。
做一名有契約精神的員工,哪怕你十分普通,也會成為企業(yè)、團隊最需要的人,最受尊重的人,當然也會成為最成功、最受歡迎、最優(yōu)秀的人。一個有契約精神的團隊必然是戰(zhàn)無不勝攻無不克的。
要做一名有契約精神的員工,就要樹立起規(guī)則意識,因為只有遵守規(guī)則才能享有權利;要做一名有契約精神的員工,就要懂得站在企業(yè)的角度來想問題;要做一名有契約精神的員工,就要誠信自律,忠于企業(yè);要做一名有契約精神的員工,就要注重每一個細節(jié),將契約精神落實到細處;要做一名有契約精神的員工,就要盡職盡責,做好自己的每一份工作;要做一名有契約精神的員工,就要看中工作結果,懂得沒有結果的契約無異于一張廢紙;要做一名有契約精神員工,就要與團隊成員合作互助,讓企業(yè)成為一個偉大的契約團體。
本書意在喚醒員工朋友心中潛藏的契約精神,并將其付諸實踐,為企業(yè)帶來效益的同時收獲自己的輝煌事業(yè)。
企業(yè)管理、項目管理中的契約精神,就是內部成員之間擁有一種心理契約習慣,愿意按規(guī)則辦事的習慣,做到這一點,則管理就是一種習慣而已,十分簡單順暢;企業(yè)與社會各機構之間的契約精神,若均能遵守即成的規(guī)則或契約,則社會真正會和諧。
契約精神是企業(yè)的真正核心競爭力,而心里契約更是管理團隊最好的凝聚劑,能激發(fā)出強大的團隊激情和動力!當然,在當今這個發(fā)展創(chuàng)新的社會,我們的企業(yè)不僅需要契約精神,更需要創(chuàng)新精神,不斷打破不符合社會發(fā)展及公司實際的舊有規(guī)則,如此方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在平時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們都需要這種契約精神。領導與下屬之間、同事之間、朋友之間、客戶與公司之間都需要有這種內化為意識對契約的尊重。有了他人與人之間更多的是真誠與誠信,我們不會再被虛偽和欺詐煩惱。如果每個人都能多一份信任和守信,誠信就會感染整個社會,其實我們需要做的很簡單:我說了,一定要到,你說了;我相信你!
契約讀后感 篇7
前言:單純的政治講解估計還是能看明白一點的,單純的哲學也是可以假裝看懂的,但是這本政治哲學,就真的是硬著頭皮看下去的,所以下面寫的也是瞎寫的,看著玩玩吧。
書中探究的問題在于:社會到底是基于什么而組建的?生而為人,為什么會放棄諸多的自由選擇成為社會中的一員?這也就是書中所說的自然自由與自然自由。在自然自由中,人沒有任何的限制,任何現(xiàn)在看來非法的例如搶劫或者殺人等都可以隨意進行。而在社會自由中,明顯人要接受社會中各種規(guī)則條款甚至是道德的約束,書中用一句話來形容:人生而自由,卻又時時處在枷鎖之中。
所以問題是,為什么需要放棄自然自由選擇社會自由呢?也就是當你在自然自由狀態(tài)下遇到了一些問題無法解決,此時不改變就會走向滅亡,而改變的方式就是大家聯(lián)合起來形成一種合力。所以基于此得到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要找到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夠充分運用合力來護衛(wèi)和保障每個參與者的人身以及財富,且這一結合中的每個與全體相聯(lián)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樣自由。
那么這樣的協(xié)作就會出現(xiàn)一個問題:每個人到底應該付出什么,能夠得到什么呢?付出和收獲是否是均等的?這也是社會契約中非常關鍵的一環(huán),即:每一個參與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集體。付出了所有才能獲得所有,只有集體中的每一個人都付出了自己的所有,這才是一個完善的集體。
付出所有(也就是廣義上的自然自由)才能獲得來自集體的社會自由以及由社會帶來的他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對所有權的界定是社會集體中非常核心的一項權力,因為在自然社會中,是不存在一個規(guī)則去界定到底什么是你的什么是別人的,而且你的東西別人不能搶。所以哪怕人本身就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對所有權的保障這一點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那么這樣的集體是如何進行管理的呢?又怎么看待管理者以及管理團隊。我們在講管理者和管理團隊的時候,要明確他們有的只是執(zhí)法權,其實也就是人民授權他們按照已定的規(guī)則監(jiān)督人民的行為。這里面最關鍵的立法權是社會主體(也就是全體人民)本身才能行使的權力。社會主體創(chuàng)建各式法律之后才有了管理團隊的存在,管理團隊和管理者本身就是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才組建的。一個國家的生存依據(jù)的也是立法權。
最后提一個有意思的說法,如何從社會契約的角度論斷當出現(xiàn)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那么少數(shù)者為什么依然是自由的呢?(一個人怎么能夠被迫遵守那些不屬于他的意志,而又是自由的呢?)這里我們認為人成為社會中的一份子,就認為他同意需要基于社會產(chǎn)生的法律或者公意。我們在進行討論的不是誰的觀點更加的正確,而是到底哪個觀點才是正確的公意。基于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得到的也是公意,既然是公意作為社會中的一員就需要服從。因為本身個人意志和公意就存在差別,那么少數(shù)者失敗,也就是意味著你以為的公意并不是實際的公意,所以這其實是合理的。
契約讀后感 篇8
如果說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貫穿全書的一條線索的話,那么全書的另一條線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社會契約所組成的集體就是國家;人民的意見在分歧、沖突后協(xié)商的結果我們稱之為公意。人民有締結約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約定的自由。國家由于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么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契約,人民才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的統(tǒng)一。”該怎么理解這句話呢?由于社會契約的性質,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guī)定,這體現(xiàn)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對象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xiàn)了法律對象的普遍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盧梭看來,不僅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適用于每個締約者。
至于政府,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總論”中說:“國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則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權者而存在的。”我們在這里應當明確政府的建立只是為了協(xié)調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系,政府“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說,政府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zhí)行機關。政府只是主權者進行統(tǒng)治的工具,而國家則是由于人民通過約定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集團。
由此看來,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全部權利,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來行使這些權利。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三個部分是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幾個觀點或思想的一些簡單的總結。下面我將對本書中的一些觀點加以分析和論證。
我們知道任何一個人只要生活在社會中,其一言一行,必然會打上時代的烙印。盧梭也是這樣,由于受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他在有些問題的看法上也會有所偏差。我在仔細研讀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一書后,對書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茍同。以下是我的一點看法。
契約讀后感 篇9
“人生而自由,卻又無處不背負枷鎖”。這是本書開篇的名言,也是本書所有觀點的基礎。大部分的階級革命先驅者,都將“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等作為核心思想,如美國獨立戰(zhàn)爭、英國光榮革命等,但唯有盧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礎上,還提出了其需要遵從的一個基本制度,這個制度他用“社會契約”來解釋,我認為,這正是《社會契約論》能夠高于其它論著,成為資產(chǎn)階級革命主要指導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呢,縱觀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史,階級分化和剝削壓迫可謂是形影相伴,始終不離。《社會契約論》創(chuàng)作并發(fā)表于1762年,當時法國正處于封建社會末期,在“君權神授”的政治理論下,社會有著嚴格的階級劃分,其中教士和貴族分屬第一、第二階級,他們的人數(shù)占了不到全國人口的5%,卻占有全國土地的35%,而且不負擔任何賦稅義務,國王路易十六正是他們政治上的總代表。而資產(chǎn)階級、廣大農(nóng)民、工場工人、手工業(yè)者和其他下層貧民構成第三階級,他們雖然持有的生產(chǎn)力,占據(jù)著最多的人數(shù),但無論在政治還是經(jīng)濟上都是被剝削的對象。由于第一、第二階級并不代表先進生產(chǎn)力,僅僅是靠政治、軍事上的暴力維持統(tǒng)治,加之其揮霍無度,一度使法國陷入全國性的財政危機,為此國王路易十六曾召開過各階級參與的“三級會議”,當會議開始時,第一、第二階級的代表身著華服從大門而進,第三階級的代表卻只能身著布衣從邊門進入,會上統(tǒng)治階級要求第三階級的代表上繳更多的稅收,卻對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條件、政治地位等訴求避而不談。舊社會階級矛盾已經(jīng)達到頂峰,催生了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們揭露、批判舊制度的腐敗現(xiàn)象,反對專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正是其中最有影響力的代表作之一。
沒有約束的自由,必將導致社會的混亂。我們不妨想象,當一個人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響另一個人的自由時,必然會產(chǎn)生新的剝削和壓迫,這不但違背了平等的初衷,還將使社會關系進一步倒退。盧梭的一生可謂顛簸流離,中晚年更是慘遭迫害,這使得他在書中向往一種公平的契約關系,并且用社會制度來加以維護和保障。
因此,盧梭認為,人的自由是一種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約和權利來實現(xiàn),只有這樣才能實現(xiàn)真正的平等。而契約和權利則通過社會實現(xiàn),社會一詞在本書中指共同生活的人們通過各式各樣的社會關系聯(lián)合起來的集合。我們不妨試想原始社會,當時的人類可以說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說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決,與野獸并無太大區(qū)別。隨著個體的發(fā)展和外部環(huán)境的變化,個人的力量無法與自然對抗,必定會產(chǎn)生聯(lián)合的訴求,然而,在集體當中,如果人人都只顧自己的自由,則必然會傷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設計一個兼顧群體利益的約定,以放棄個人的天然自由為前提,實現(xiàn)群體中每個人的共同的自由,這個約定我理解為作者所提倡的社會契約,而這種自由應當可以稱之為社會自由。
社會契約的體現(xiàn),應該是人人共同權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報,這在原文中也得到體現(xiàn):“在一般意志的權威下我們每個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獻出來,在這一集體中,我們把每個加盟者都接受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的一部分”。我認為,實際上這與共產(chǎn)主義的理念不謀而合。盧梭認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為生存的阻力超過了人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轉而謀求社會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產(chǎn)力無法滿足生存需要,而共產(chǎn)主義的核心理念便是社會產(chǎn)品極大豐富,人民精神境界極大提高,社會公共機構非常發(fā)達,人與人的待遇差異和社會分工會完全消失,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實現(xiàn)群體社會下物質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實現(xiàn)這種層次的社會契約,一是需要一個集合體來確保各類協(xié)約的落實,盧梭在書中稱之為主權者或政體;二是需要社會中的人具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能夠貫徹民主政治的理念。現(xiàn)在是全球互通時代,這里的“人”,既可以指個體,也可以指群體,也可以指國家。例如說,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權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國為首的個體,為了擴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國個體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實,違反了社會契約精神,而作為保障社會契約的集合體-聯(lián)合國組織,則淪落成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這也證明,當前資本主義國家所謂的民主社會只是一個笑談,實際上則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國家在不斷剝削壓迫第三世界國家,這與十八世紀的法國何其相似。
地球還不是一個統(tǒng)一的整體,國與國之間形成了一個大的社會,早在立國之初,中華人民共和國便提出了對外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對內則是共產(chǎn)黨領導下多黨執(zhí)政的執(zhí)政方針,加上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也可以看成是一種層次的社會契約,是我國在共產(chǎn)主義道路上不斷探索的偉大成果。
《社會契約論》作為十八世紀的作品,雖然全書不足10萬字,但卻是一本通篇閃耀著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啟蒙性的偉大著作。資產(chǎn)階級以它為指導思想進行了資產(chǎn)階級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階級局限性,并沒有能真正掌握貫徹它的精髓。該書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極具參考性,通過對它的學習,必將對本人今后的工作產(chǎn)生積極的作用。
契約讀后感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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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說,本書一開始你會很難相信這本書是幾百年前寫下的書,在我們國家還處于封建君主的的時期,盧梭和一些哲學家(or社會學家?)則開始思考人民和社會。
一開始本書就給了我相當大的震撼,談到了自由。
盧梭區(qū)分了兩種自由:一種是作為自然權利的個體的自由,一種是聯(lián)合體中契約規(guī)定的自由。人類為了滿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過集體生活,從而組成聯(lián)合體。在聯(lián)合體中,每個聯(lián)合者及其自身的權利都轉讓給了聯(lián)合體,聯(lián)合體又給予個體約定的權利。而所有的一切,都在于聯(lián)合體與個體之間達成某種契約關系。否則,如果聯(lián)合者還想在聯(lián)合體中享受那種個體的自由,那么,聯(lián)合體就會破產(chǎn)。同時,聯(lián)合體中的成員是平等的,享有同樣的權利,每個人都會得到與貢獻等價的補償,同時還能得到更多的權力和強大力量來保護其所擁有的東西。這個聯(lián)合體就是政治意義上的主權者或者國家。
可以說,人們生而自由,這句話在自然狀態(tài)下的人中是完全正確的。就想人們說生活在原始森林里的鳥,它也是生而自由的。但是,人不是無牽無掛的鳥。
力量和自由是每個人生存的基礎,怎么能既不傷害自己也不忽略別人對自己的關愛,并與他人團結創(chuàng)造合力呢?就我的主旨而言,這其中存在的困難就是:“尋求一種聯(lián)合的方式,使得合力能保衛(wèi)聯(lián)合體中每個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在聯(lián)合體中,每個個體也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并且仍然擁有自由。”這也是社會契約的根本目的。
原始人從森林中走出來,從野蠻、孤立中走出來,還要面對比自身力量強大的野獸和不是很友好的另一波原始人,生存的愿望使得人們聯(lián)合起來,聯(lián)合起來以一個聯(lián)合體的身份去對外交流、溝通、征戰(zhàn)。
在這個聯(lián)合體中,人們不再像在森林中那樣擁有無拘無束的自由,人們的身份除了是一個人之外還有聯(lián)合體的一份子的身份。所以相對于原始人來說,人們不是完全自由的。
在聯(lián)合體中,人們是平等的,這是建立聯(lián)合體的基礎,人們也是有自由的,這個自由是人們自己給自己規(guī)定的自由,這個規(guī)定的形式就是所有人達成了一個社會契約,人人平等,這即為新的自由。
當然聯(lián)合體的存在不意味著私人產(chǎn)權的消失,畢竟聯(lián)合體的建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私人產(chǎn)權,只不過在對外的時候,聯(lián)合體可以優(yōu)先占有私人產(chǎn)權,當然這并不會侵犯個人利益,因為這是所有聯(lián)合體成立的條件,即假如聯(lián)合體無力調動整體力量去一致對外,那么聯(lián)合體存在的意義便不復存在。
從原則上講,每個聯(lián)合者的利益與聯(lián)合體的利益總是一致的,因為聯(lián)合體正是聯(lián)合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建立的。在這里,作為聯(lián)合者的個體與作為聯(lián)合體的主權者簽訂的契約無異于自己與自己簽訂的契約,自己盡義務和作為國家成員所要盡的義務是一樣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盧梭說:“從個人角度看,他(聯(lián)合者)是主權者的一份子;從主權者角度看,他是國家公民。”
聯(lián)合體即為國家公民,也為主權者,按中國的話來說是國家的主人。
但是,當聯(lián)合者作為個體出現(xiàn)的時候,其利益與主權者所代表的公意又有著相矛盾和沖突的地方。這個時候,作為臣民的個體必須保持對主權者的忠誠,遵從理性的公共人格,收斂自己的為所欲為。否則,人人都享有公民權利,而不履行臣民義務,所謂的聯(lián)合體也就不復存在了。因此,社會契約如果不想形同虛設,主權者或者政體就需要迫使任何拒絕服從公意的人服從公意,自由就會淪為自由的屠夫。
雖然人們聯(lián)合起來建立了一個聯(lián)合體,雖然實際上人們的私有產(chǎn)權沒有得到侵犯反而更加安全,但是聯(lián)合體的運轉中不可避免的會有天性的自私與社會契約的大公相沖突,這就需要每一個聯(lián)合者在思考和行動上必須要轉變觀念,聯(lián)合體不是你的敵人,聯(lián)合體是為了保護自身利益。
因此,為了不讓社會契約形同虛設,其本身就要包含如下規(guī)定——唯有這一規(guī)定能讓其他規(guī)定有效——整個主體會迫使任何拒絕服從公意的人服從公意。也就是說要迫使其獲得自由,這就使得每個公民都有祖國,同時沒有任何的人身依附條件,這正是政治機器能夠靈活運轉的條件,也只有這樣才能讓社會契約合法化,缺乏了這個條件,社會契約就會變得荒唐可笑、專制殘暴、易于被嚴重濫用。
但是無奈還是存在一部分人反對聯(lián)合體,他們享受著聯(lián)合體的權利而不履行作為聯(lián)合體成員的義務,那么這時候必須有強制的力量使得他服從,這個時候他便不再為聯(lián)合體的一份子,他已成為了聯(lián)合體的敵人,即為全體公民的敵人。
正是社會契約,使得正義代替了本能,義務取代了沖動,讓人由一個自然人轉變?yōu)榱艘粋€社會的人。在這種轉變過程中,人有所失,也有所得。所失去的是一個人在自然狀態(tài)的利益,比如為所欲為的意志、隨時都想滿足自己的欲望等等。盧梭稱之為“自然的自由”。但同這種“損失”相比,人收獲的卻是很多,比如,個人利益得到了合法保障,才能得到了鍛煉和發(fā)展,思路得到了拓展,情操變得高尚,精神境界得到了提升。總之,人一旦脫離低級趣味,就會擁有“社會的自由”。
“社會的自由”雖然看起來有所限制,但卻是人成為人的關鍵。正是有了限制,人的自由才升華為一種道德層面的自由。這種自由專屬于人,讓人成為了自己的主人。
自由(社會的自由)不是免費的,聯(lián)合體的存在正是維持每一個人自由的前提,想要獲得自由,就必須盡到做為一個聯(lián)合者的義務,才能享受你的權利,即自由。
我感覺這是我讀此書所獲得的最大收獲,懂得了自由是什么,自由的保障是什么。
在當今時代,君君臣臣的思想已經(jīng)不再適合了,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也是國家的建設者,守護者和受益者,可能這就是我們在人性中,簽訂的一個社會契約吧。
這本書雖然是本極好的書,但是也有其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許多內容在今天可以明顯看出邏輯偏差,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其仍有許多值得一讀的部分。
最后寫一些關于網(wǎng)上許多“你國”這種言論,如果他不是外國人,那么他要么是一個從事分裂活動的間諜,要么是一個渴望退回原始深林的失敗者。是享受著今天的權利卻渴望著原始森林的自由,就像妄圖通過兩塊踏板就能不斷交替登上天空一樣,終究是癡人說夢。
契約讀后感 篇11
又一篇很狗屎的讀后感出爐了,中國是愚民政策,中國的公司也一樣,上根不正,下根歪得也實行愚員工政策。沒辦法,不寫罰錢,于是就將就寫了一下下。當然很多的時候也是站在公司的立場上,不敢太反動了,嘎嘎嘎!其實,書都沒看完,就在瞎扯啦!
順便捎帶一句,今天很不開心、很不開心、很不開心,就是很不開心。
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guī)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其實做人也一樣,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應該有自己的底線,有自己的原則。對于一個公司來說,也是一樣,也要有一套合法的適合自己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更重要的是,這些規(guī)章制度能夠真正得到員工們的認可,這樣在后期才能被真正的執(zhí)行。
看到契約倆字就會想起來,法國思想家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這本著作,還有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兩本著作,對當時的社會產(chǎn)生了重要的作用,也促進了國家的進步。其實一個好的社會或者國家,必須在一個好的制度的基礎上來架構和維持。對于一個公司,也一樣。
其實在中國,想到公司的制度或者契約,就會有一種排斥感和恐懼感。因為站在公司的立場,公司怕員工不能在其職,謀其政,所以希望通過制度來約束。而站在員工的立場,他們會覺得公司都是在為自己謀利益,制度就是來約束自己的行為的,就是對自己的不信任。
于是,對于員工來說,能在不違背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下想偷點小懶,覺得這樣的機會很難得。于是,對于公司來說,就會制定出更苛刻的制度來約束,進而也會導致員工的不滿。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對啊,任何事情都是相對的,如果我們可以自由到想殺人的時候殺人,想放火的話就放火,那樣的自由是你想要的嗎?
其實,性本善性本惡也不能完全這樣說。我就是覺得,有些人天生就有善良的傾向,有些人就有邪惡的傾向。而更大一部分,是后天習得的結果。所以家庭環(huán)境、學校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起著重要的作用。
員工不想遵守制度,或者在不滿的情緒下遵守制度的話,那么他就不會盡最大的熱情和努力去把事情做到最好。而且,公司和員工之間就會形成一種惡性的循環(huán)。所以,契約應該建立在公平、公正、透明坦誠的基礎之上。讓員工真正解讀規(guī)章制度,并心甘情愿的去遵守。獎懲措施當然也要平衡,不可能只懲罰沒有獎勵,或者只有獎勵沒有懲罰,這樣的話要么工作沒動力,要么工作沒責任心和上進心。
其實,當一些規(guī)章制度不能被很好的執(zhí)行的時候,就等同一張廢紙。而在中國,這樣的情況更是司空見慣。我們所謂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什么時候才可以非常體面的體現(xiàn)呢?只要有權有勢的人的一句話,所有的法律規(guī)章制度都可以全部的面目全非,甚至可以倒戈。
我總覺得,對于一個公司來說,能讓員工有一種歸屬感應該是比較成功的。把公司當作自己的家一樣去愛、去盡力、去盡責、去努力和奮斗。每次都會開開心心的來上班,心情舒暢、愉快,工作效率也會高。
那歸屬感的產(chǎn)生,公司需要站在員工的角度去思考問題。管仲曾說過倉廩實而知禮節(jié),衣食足而知榮辱。《論語》中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我覺得,放到一個公司里也一樣的適用。
另外是溝通這一塊,溝通是相互的,一個巴掌拍不響。當甲方與乙方試圖溝通的時候,而乙方不配合,那溝通是沒辦法進行的,能進行也是不愉快的,溝通的結果也是不會讓人滿意的。事實上,這樣的溝通也是沒辦法進行下去的。
不管怎樣,能夠實現(xiàn)雙贏是最理想的結果。公司能得到發(fā)展壯大,員工兢兢業(yè)業(yè)并能充分發(fā)揮自己的能力和價值,這是何等歡喜的場面啊?
契約讀后感 篇12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里,盧梭得出過這樣一個結論:一個專制的政府要成為合法的政府,就必須讓每一代年輕人都可以自由地決定是接受它還是拒絕它;如果做到這一點,該政府就不再是專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決定接受我們的執(zhí)政黨時有沒有選擇的自由,沒有,我都從來沒有奢望過會有,也就無所謂了。但據(jù)說我有選舉的權利,我又在回憶我的選舉權行使的歷史。
從小時開始選什么優(yōu)秀、三好、干部,這些班級內的選舉時,我是有表決舉手的權利的,但選的對象多為老師時常在班里表揚的好學生,我也因此得到過實惠:沒做過什么事,但老師常表揚文章寫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過什么優(yōu)秀的,但我自認為自己真不怎么優(yōu)秀來著。印象很深的一次選舉班長,原任班長是個學習成績很好,但不關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對些很有非議,于是選舉的結果是該女生下課了。但班主任在選舉后進行了長時間的演講,表述該女生的成績和與眾不同,看著年邁老師的期盼,放學時間已到,沒有任何事能與家里的飯菜香和此時的饑餓感相比,在老師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繼續(xù)當著班長,一波才算了了。
沒有人去懷疑老師的權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質疑第一次選舉的有效和第二次選舉的拉要票作弊,學生的民意在此可見無力。
再說憲法給的選舉權吧。在高中時,有同學到了18歲,參加過選舉了,據(jù)說投了票的還給點錢什么的,以車費還是以什么名義給,我記不清了,但學生有總比沒有好。問那些被選舉的人他認識不,都不認識,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種原因可以決定選擇其中之一:名字好聽一點的,或者性別為男的,或者聽說過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區(qū)的,或者一個學校畢業(yè)的,或者……總之,有一個條件正好對上眼感覺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選舉的條件,道德、知識水平如何,都無關緊要,政府或者有關組織(想象中的公正機構)會幫我們把關的。后來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時,都要把當政者當成賊來防,而我們忘記了這一點,以為人性本善,漏洞大開,賊也紛入。以至于賊會罵,我不是生來是賊的,還不是體制提供的機會,我只是犧牲品。
說遠了,不過直到現(xiàn)在,我也沒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過選舉權,都是別人畫好的饃讓我點,饃的口味如何,沒有人知道。刑罰中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是不能參政議政,但對于大多數(shù)人而言,剝奪與否結果都是一樣的,所以于他們而言這根本不算處罰。
根據(jù)老盧的觀點,是民主還是專制真的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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