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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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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代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這本書對歷史有很大的影響。它成為18、19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書中的政治思想一直影響著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
本書認為,自由是人本性的產(chǎn)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于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shù)纳娣绞剑⑶遥松鷣砭褪亲杂傻摹⑵降鹊模@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并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chǎn)物。
盧梭承認,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要繼續(xù)生存下去,唯一的辦法就是聯(lián)合起來,組成一個財團,充分發(fā)揮各種共同力量,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這種結合一經(jīng)實現(xiàn),就產(chǎn)生了一個共同體。
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xiàn)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合同不僅是自由加入的協(xié)議,也不應將轉讓本身視為一項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盧梭對于社會契約的定義給出了解釋:“社會契約,它不是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那種約定,它是共同體和其各個成員之間的一種約定。它以社會契約為基礎,是合法的一種約定;它對一切人一視同仁,是公平的一種約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種約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權力作保障,是穩(wěn)定的一種約定。
”也就是說人們通過一種在社會探求中被公眾普遍認可的社會體系或者社會制度的形式來規(guī)范各自權利與職能,而這種體系或者制度就是社會契約,也可以認為是民眾達成的意識共識。人類從道德人性層面締結一種社會普遍認可的約定,即由社會公意達成的約定,以犧牲一小部分的自由,從而來獲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這種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剝奪不被買賣的一種強力的保護,而這一強力也就是當代法律的強制力。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chǎn)生的各項規(guī)定。
法律對一個國家的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是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是普遍的,而不是個人意志的簡單總和。要實現(xiàn)國家穩(wěn)定和人民穩(wěn)定,就必須制定相關法律,引導社會走向正義的方向。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圍繞著“主權在民”一說,將人權和法律進行了有機結合。人權是屬于個體的,法律是屬于國家的。個人同意建國的合理性是對法律效力和政治權力合法性的最終判斷。
自由不是來自法律對個人的保護,而是來自個人對立法的全面參與。合法性只能來自于人民,這是有效保護個人自由的前提。
盧梭認為,人民主權意識發(fā)展的最終結果,識發(fā)律意識的空前增強和健全的法制社會的誕生。此時,法律意經(jīng)深透到人們的思想中,盧梭高度強調(diào)道德的重要性。即盧梭在書中所述:“在這三種法律之外,還要加上一個第四種,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這種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nèi)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chuàng)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
我說的是時尚和習俗,尤其是輿論。這方面我們的政治評論員是不知道的,但成功的其他方面都于此相關。這就正是偉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專心致力著的方面了;盡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個別的規(guī)章,其實這些規(guī)章都只不過是拱頂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發(fā)展緩慢的道德才是拱頂不可移動的基石。”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2
《社會契約論》全書分為四卷。依據(jù)伏漢(c.e.
vaughan)本的注釋,第一卷討論的是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政治狀態(tài),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第二卷討論的是立法;第三卷討論的是政治法,即**的形式;第四卷則是繼續(xù)討***法,并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
我以前對民主有一個模糊的概念。看來投票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人意志將成為普遍意志,并對全體成員產(chǎn)生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民主只是一個幌子,并沒有給人民帶來真正的利益。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shù)派、能讓所有人發(fā)出聲音,能像盧梭說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
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么辦事效率不高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盧梭先生也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具體表現(xiàn)。至于立法者,盧梭認為那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他不贊同號令法律的同時還號令人。
因此,我認為,在我國,國務院根據(jù)法律賦予的權力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不應稱之為法律。因為它不是一般意志的體現(xiàn),所以很難落實正義原則。但回顧我國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國人大進行的,但在立法過程中,國務院各部委之間存在著權力競爭。
一部法律的最終誕生,很大一部分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預,這并沒有體現(xiàn)在一般的意志上,而是體現(xiàn)在**部門的利益上。
盧梭的觀點亦有我不以為然的,譬如他對“好**”的論述。他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shù)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
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shù)量那么作為**的基本職責,那**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
一個國家的**不需要依靠外力就能培養(yǎng)和吸引進可能多的人,這是一個好**。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3
法國的先賢祠中有二人的靈柩為止最為顯眼,一個是啟蒙運動的先驅(qū)伏爾泰,另一位是他的最偉大的死對頭,讓-雅克-盧梭。他們前者結束了一個時代,后者開辟了一個時代。最近的利比亞危機讓我疑惑政府應該是什么樣的?它是怎么產(chǎn)生的?西方政治家關于政府的理論是怎樣解釋的?這些疑問讓我查到了盧梭的政治巨著,希望能有答案。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辭藻華麗,語言的艱深與理論的激情相配合。這里我摘抄一部分令我印象深刻的段落:
1、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卻無不處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他人主人的人,只不過比他人更是奴隸。
2、誰要說一個人甘愿無償?shù)匕炎约核徒o別人那純屬不可思議的無稽之談。即使有人這樣做,那也是不合常理的,單憑這一點就可以斷定這種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誰要說一個民族會這樣做,就等于假設這個民族是一群瘋子:瘋狂之舉不可構成。
3、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作為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放棄自己的義務。對于一個放棄一切的人來說,是不可能有任何補償可言的。這種放棄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喪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的行為喪失一切道德。
這些段落讓人想起風起云涌的法國大革命,而這些激進的言論居然是出自盧梭這樣一位儒雅俊秀的才子。是什么讓他產(chǎn)生這樣激烈的言辭?
盧梭出生于日內(nèi)瓦的一個鐘表匠家庭,后來成為孤兒,從小讀著《教會與帝國歷史》、《世界通史講話》、《名人傳》長大。在巴黎的沙龍中漸漸顯露才華后,在一次科學征文比賽中獲獎一舉成名,他崇尚自然熱愛音樂,晚年在窮困潦倒中死去。
通過他的生平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他出生在社會中下層,接觸到的是社會中下層的困苦與無奈,而他對《世界通史講話》、《名人傳》等名著的癡迷又使得他擁有他那個社會基層所沒有的精神和信仰,因而他無法成為一個碌碌無為的鐘表匠、律師書記。他的向往與不甘心,使得他對社會下層產(chǎn)生了極大的同情。后來因為華倫夫人他的人生有了一次轉折。
這個成功男人背后的偉大女人是盧梭的情婦和養(yǎng)母。雖然有華倫夫人的支持,盧梭還是難以抵抗巴黎上層社會的壓力,于是他更多的站在平民的立場去抨擊上層社會。
粗略了解了盧梭本人及其經(jīng)歷,可以更好的理解《社會契約論》。全書只有七萬多字,不是一部大部頭,但這絲毫不影響它的歷史地位。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4
讀完《社會契約論》,對于以下三點有些體會。
第1、公意。
這個詞在這本書中出現(xiàn)多次,它很容易與“眾意”相混淆。“眾意”是指每個公民意志的簡單加總,而“公意”并非僅僅是公民意志的簡單加總,但是每個人的意志總能在“公意”中得到體現(xiàn)。治理國家的時候,真正的“公意”的獲取相當重要。
但我所擔心的就是真正的“公意”該如何獲取:每個正常的有獨立意志的人都應該有表達自己想法的權利。但不是每個人都有表達能力,可能他們生活在偏遠的村莊,或者他們的文化水平不高。
也不是每一個人都有參與表達的熱情,或許他們忙于生計無暇估計,亦或是冷眼旁觀認為這事不關己。面對這些情況國家應該采取哪些措施來盡可能地減少其對真正“公意”獲取的負面影響。除此之外,如何保證“公意”的正確性?
雖然“公意”和“眾意”內(nèi)涵有些不同,但兩者都強調(diào)了要尊重公民的意見。但當公民意見不一時,我們該怎樣取舍?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多數(shù)人的意見就一定正確嗎?
第2、為什么要訂立契約?
“這個共同體的每一個成員在共同體形成的那個時刻,就把那一時刻下的他-----包括他的自身,他所有的力量,以及他所有的財物----完完全全地交給了共同體。這并不是說由于這一行為個人的占有權在轉手的那一刻就改變了它的本性而變成被主權者所掌握的所有權。但是實際上。
由于國家的力量無可比擬地遠大于一個單獨的個人的力量,所以一個簡單的事實是。公共的占有要比個人的占有具有更大的安全性和更大的不可變更性”(第一卷第九章關于財產(chǎn)權)。我們之所以愿意接受國家的控制,不是因為國家的脅迫和暴力,而是因為國家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
如果國家不能保護我們的合法權利,那么我們就不需要接受國家的控制。
第3、關于**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
對此,盧梭的論述是這樣的:“創(chuàng)制**的行為并不是一項契約行為,而是一種法律行為。行政權力的掌握者并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職員;人們可以隨其所愿地任命他們或者解雇他們;這里沒有一個與他們締約的問題,而是一個服從的問題;他們是在履行國家賦予他們的職能的時候,只是作為公民在承擔他們的義務,而沒有任何權利對條件進行討價還價”。
(第三卷第18章討論了防止篡奪的方法)社會是基于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而不是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力量來自于對被統(tǒng)治者的認可。人民有權決定和改變行使和管理人民的權力。
結合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民主選舉、負責、監(jiān)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的,由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和監(jiān)督。它理論上是十分契合盧梭所設想的那樣**只是執(zhí)行者,各級**的權利直接來自于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最終來自人民,照這樣的情況推理下去,那**必定該像它的宗旨所說的那樣“為人民服務”。
可是,我們的現(xiàn)實情況卻往往是:很多**辦事人員態(tài)度惡劣,行政審批程序繁瑣,嚴重干擾了人們發(fā)展生產(chǎn)生活的效率;很多行政政策的施行對解決人們的問題無事于補,有些反而增添了新的問題,浪費了納稅人的錢......明明應該是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會----**權力交接過程,那為什么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了很多**行政**只對上負責的現(xiàn)象?
這當中必定存在著一些問題:1、人民代表的選出真的是真正的“公意”嗎?如果是,為什么很少有人問誰是地方人大代表?
2。人民代表真的代表了選舉他的人民的意志嗎?換言之,人民代表是否真正有“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和能力。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過程中有多大的權力?這個過程僅僅是一個走過場嗎?在那之前,派遣**人員其實早就計劃好了?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5
是久聞大名卻沒在學生時代拜讀的書,而的確不是很好讀的,但可能核心理念的光芒太過旺盛,合卷后還是不得不佩服社會契約的觀點,由此許多政體的建構有了理論的依托。
一是自由與自由的讓渡,“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社會契約是一種結合的形式,結合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個體的利益,但卻不剝奪個體的自由,個體讓渡了天然的自由換取在契約項下社會的自由。
而一旦社會契約被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來的權利,并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這種選擇放棄而遵守服從契約的自由亦是應該受到保護的,即意味著以強力換取服從是不可取的。二是公意的概念,公意并非眾意,并非個體利益純粹相加的總和,而是個體利益抵銷合并后,余下的公共約定。由此衍生而出的主權權力神圣不可侵犯,且不會超出公意的范疇,對所有人有約束力。三是,政府與主權者的關系,政府并非主權者,政府僅是主權者的代理人。
主權者體現(xiàn)公意,且應是凌駕于個體與政府團體意志之上,而政府非主權者,除非以公意的名義,否則是無權號令人民的。
整理本書筆記時發(fā)現(xiàn),以上諸多理念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已是如雷貫耳,公理性的存在。是幸與不幸。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6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很有名的書,即便不讀,從他的名字里也不難揣測他所講的是公民聯(lián)合成為社會的原理和應當具有的秩序。這樣一來就出現(xiàn)兩個問題,一是很多沒有細讀或者沒有讀過此書的人借著盧梭的書來支持自己的書中所沒有甚至對立的觀點,二是隨著科學的發(fā)展,社會生產(chǎn)力的提高,當今社會也發(fā)生了很多變化,其中很多觀點明顯不適于當下,所以很多對此書理解很深的人也會借著盧梭的書來支持自己荒謬的觀點。
先說第二點。盧梭在書中明確寫道,你無法找到一種完美的社會制度適合所有社會,例如,根據(jù)盧梭提出的比率這一觀點,民主制適合于人口非常少的國家,而在統(tǒng)治疆域很廣或人口眾多的國家中君主制就更加合適。盧梭在這里是橫向地說明空間上不同國家不適用于相同的制度,類似地,縱向地、從時間上來看這一觀點也是正確的。
關于第一點。我相信,無論問誰,無論他讀沒讀過此書,他是推崇專制還是民主,都會有對于社會契約的看法,而這些觀點就容易造成先入為主的判斷。
下面分別列出書中出現(xiàn)的我印象比較深的觀點。
1、原始的人們擁有絕對的自由,他們享有獲得他們想要的一切物的權利(當然,這需要它的能力來保證,這里的權利只是一種合理性的說明),相應的,他們沒有擁有自己已經(jīng)得到的物的權利,也就是說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的財產(chǎn)增加,對于擁有物的權利的追求也越來越迫切。所以人們聯(lián)合起來,形成了一系列規(guī)定,人們獲得了對擁有的物的權利而失去了通過各種手段獲得一切想要的物的權利。
這一觀點與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法》中的對于法律最開始為什么會產(chǎn)生的觀點相近,真理總是相通的。基于這一觀點,盧梭提出了主權的概念,并且主權只屬于公民,因為社會是公民自愿結合的產(chǎn)物,稱公民的集體意志為公意,統(tǒng)治者或任何個人的意志為私意。這樣一來,就明確區(qū)分了人民、國家、政府之間的關系,盧梭在300年前提出的觀點至今很多小粉紅也搞不清楚。
2、國家越擴大,自由便越小,同時行政官的人數(shù)越多,政府反而越松散,所以說國家越大政府應該越減縮。但是政府要想成為好政府就要隨著人民人數(shù)的增多而相應增強其力量。
這里可能是翻譯的原因或者不知為何,在文中用詞有些混亂。首先作者提出了:主權者/政府=政府/臣民。可是對于此事可能有兩種解釋,作文一種解釋是這一比式代表的是力量,再一種解釋是這一比式對應的是人數(shù)。由出現(xiàn)這一式子近文來看他代表的是力量還是人數(shù)是混淆的,因為他說政府要想成為好政府,就應當隨著人民人數(shù)的增多而加強政府的力量。但顯然地,對于政府來說,作者明確寫道,其人數(shù)并不正比于力量,相反,隨著人數(shù)的增多,由于行政官上的個人意志、政府意志、主權者意志的沖突導致政府便越弱。所以可以等價地,將式子代表的意義轉化為人數(shù),把式子改寫為:政府^2*臣民*主權者=1.這樣,很明顯就得到了結論2.關于國家越擴大自由便越小是更容易理解的,因為隨著公民的增多,單個公民對于公意的影響在變小,也就是說他在法律中所體現(xiàn)的私意在變小,自然,他的自由降低了。
3、討論了抽簽選舉的可能性。
孟德斯鳩說:“用抽簽的辦法進行選舉,是符合民主制性質(zhì)的。”因為在民主制中,行政機構的行為越少,則行政機構就越好。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下,擔任行政官不僅無法獲得任何好處,反而是一項沉重的負擔。(這可能是因為真正的民主制永遠反應的是公意而不是行政官的私意)人們無法公平地把這項職務強加給這個人,而不強加給另一個人,只有法律才能把它加給那個中簽的人。當然,盧梭說過,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沒有有過。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7
當然,**有壓迫,**就有反抗。然而,起義后的起義卻導致血腥鎮(zhèn)壓和殺戮。在這種情況下,資產(chǎn)階級反對封建統(tǒng)治的聲音越來越大。法國正處于政治、經(jīng)濟、思想和文化轉型時期。
以上就是《社會契約論》完成的個人背景與時代背景,下面我就個人在閱讀《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產(chǎn)生的一些感想,談幾點拙見。
什么是社會契約
什么是社會契約?在一個社會開始的時候,人們?yōu)榱四撤N利益自愿地結合起來,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即社會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時,每一個成員都相當于把自己的自然自由換成了集體的自由,這也相當于每一個成員都把自己的一切轉移到了集體。
這相當于集體的每個成員都與其他成員簽訂了協(xié)議。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協(xié)議就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chǎn)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fā)動起來,并使他們共同協(xié)作。”這里需要強調(diào)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fā)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的。
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zhì)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們在這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
可見,社會契約的本質(zhì)是集體為生存而自發(fā)形成的契約,而社會契約的精神則是自由與平等。
人生而自由平等
可以說,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貫穿《社會契約論》一書的重要的線索之一。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二章“論原始社會”中說:“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
”在第一卷·第四章“論奴隸制”中講到:“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自由,甚至就是放棄了自己的義務。”在第二卷·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中說:
“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fā),才能對全體都適用。”為了確保國家政治的公平性,盧梭主張以投票和選舉兩者并用的方式來進行法律的頒布和**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所有人固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轉讓的。它們是維護社會契約的重要條件。一旦失去自由和平等,社會契約要么消失,要么被強大的**控制。后果不堪設想。
主權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如果說生命、自由、平等是貫穿全書的一條線索,那么,全書的另一條線索就是突出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當事人,社會契約形成的集體是國家。人們在分歧和沖突之后進行意見協(xié)商的結果被稱為普遍意志。人們有締結協(xié)議的自由,自然也有撤銷協(xié)議的自由。國家由于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么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
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契約,人民才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的統(tǒng)一。”該怎么理解這句話呢?
由于社會契約的性質(zhì),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guī)定,這體現(xiàn)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對象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xiàn)了法律對象的普遍性。由此可見,在盧梭看來,立法權不僅屬于人民,法律也同樣適用于每一締約方。
至于**,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總論”中說:“國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則**只能是由于主權者而存在的。”我們在這里應當明確**的建立只是為了協(xié)調(diào)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系,**“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也就是說,**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zhí)行機關。**它只是君主統(tǒng)治的工具,而國家是人民通過協(xié)議建立的社會群體。
似乎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一切權利,而且沒有人能夠代替人民自己行使這些權利。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三個部分是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幾個觀點或思想的一些簡單的總結。下面我將對本書中的一些觀點加以分析和論證。
我們知道,只要有人生活在社會中,他的言行必然會烙上時代的烙印。盧梭也是這樣。由于時代和階級的限制,他在一些問題上的觀點也會出現(xiàn)偏差。我在仔細研讀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一書后,對書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茍同。
以下是我的一點看法。
盧梭民主制的狹隘性
可以說,盧梭的民主制是一種直接的民主,他的民主制能在一個人口稀少的小國勉強施行。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三卷·第三章“**的分類”中說:“一般說來,民主**就適宜于小國,貴族**就適宜于中等國家,而君王**則適宜于大國。”在盧梭看來,民主制“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個別的單純的公民”,即國家的行政人員多于普通民眾。
通過這兩段話,我們大致可以了解到,盧梭認為只有在小國寡民的情況下才能實現(xiàn)所謂的“民主制”。
盧梭在第三卷·第四章“論民主制”中,干脆說:“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shù)人統(tǒng)治少數(shù)人是違反自然規(guī)律的。
”又說:“沒有別的**是像民主的**或者說人民的**那樣地易于發(fā)生內(nèi)戰(zhàn)和內(nèi)亂了。”依盧梭的觀點,民主制在現(xiàn)實條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
我們應該注意到,他在這里所指的民主是絕對的、直接的民主。盧梭認為這樣的民主制**的建立需要有四方面的條件:要有一個很小的國家;要有極其純樸的風尚;要有地位上與財產(chǎn)上的高度平等;要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沒有奢侈。
一是民主制度的建立(直接民主);二是防止權力濫用的保證;第三、第四是防止階級對立和貧富分化的必要措施。這四個方面需要同時存在并長期存在,這是盧梭民主制度的必要條件。顯然這四者很難同時全部達到。
作為后來人,我們可以看到,在盧梭生活的十八世紀,資本主義雖然已經(jīng)有了很大的發(fā)展,但是總體上力量還不特別強大,而世界上的絕大多數(shù)**還處在君主**的陰影下,在那里,民主無從談起。強權統(tǒng)治下的遭遇和經(jīng)歷既是喚起盧梭自由平等思想的明燈,也同樣讓盧梭感到所謂的“民主制”遙不可及。正是因為這些,因為盧梭對民主的理解,導致了他的民主的狹隘性,從而使他的出了上述結論。
寧舍效率而求公平
盧梭在處理效率與公平的問題時,他的做法是“寧舍效率而求公平”。
在《社會契約論》第三卷·第三章“**的分類”中,盧梭說:“只要**的職能是被許多的執(zhí)政者所分掌時,則少數(shù)人遲早會掌握最大的權威。”言外之意,他認為**中不應該有一個“掌握最大的權威”的人或者說領導者,所有的職能都應該以絕對平均的形式進行分配。
在第三卷·第十三章“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xù))”中盧梭說:“我們只能一般的說,**愈是有力量,則主權者就愈應該經(jīng)常地表現(xiàn)他自己。”也就是說,在盧梭看來,要維持主權的權威,不僅要召開人民會議,而且要盡可能頻繁地召開。
在第三卷·第十二章“怎樣維持主權權威”中有這樣一段話:“法律又只不過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當人民集合起來的時候,主權者才能行動。”在盧梭看來,召集全體人民集合在一起處理國家事務是維持主權權威的好方法。
并且他還舉例“羅馬人民很少有一連幾個星期不集會的,并且甚至還要集會許多次。”這不僅表明盧梭所謂的“民主制”是一種直接民主,這在當代社會是很難做到的,而且以集會的形式進行政務的處理,由于集會人民的人生閱歷、生活經(jīng)驗等方面參差不齊,政務處理的效率就會下降,質(zhì)量就得不到保證。
我們知道,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物質(zhì)保障,按照盧梭這樣“舍效率而求公平”的做法,不但公平無法得到保障,可能造成“多數(shù)人的**”以外;效率低下的行政系統(tǒng)或許在古代社會尚可存在,但在當今社會,這樣的行政系統(tǒng)絕對會陷于崩潰的境地。
論人口問題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三卷·第九章“論一個好**的標志”中說:“政治結合的目的是為了什么?就是為了他的成員的生存和繁榮。
他們生存和繁榮的最可靠跡象是什么?那就是他們的數(shù)目和他們的人口了。……假定一切情況都相等,那么一個不靠外來移民的辦法、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數(shù)繁殖和增長的最多的,就確實無疑的是最好的**。
”又有盧梭在《愛彌兒》第五卷中說:“凡在人口日益減少的土地上,國家都趨向于滅亡;而人口最多的國家,哪怕是最窮的國家,則毫無疑問乃是治理的最好的國家。”但是,我只能說這是傳統(tǒng)的觀念罷了。
當今社會,西方發(fā)達國家和日本的人口自然增長率普遍較低,甚至出現(xiàn)負增長。但單憑這一點就能證明這些國家的治理不善嗎?
我認為,提高人口增長率只是一個國家在發(fā)展的低階段需要致力實現(xiàn)的目標。在初級階段,國家的首要任務是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了,人民的基本生存問題就解決了。在這個時候,人口會出現(xiàn)大幅度的增長。
但是,隨著社會發(fā)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意識的不斷發(fā)展,以及生活壓力的不斷加大,人口增長速度將逐漸放緩。當人口老齡化來臨時,甚至會出現(xiàn)人口負增長。
論人民的議員或代表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8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jīng)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chǎn)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xiàn),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tài)。其中對歷史產(chǎn)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shù)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jīng)”,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chǎn)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產(chǎn)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chǎn)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chǎn)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tǒng)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里,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zhí)行的社會準則來規(guī)范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zhí)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zhì)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chǎn)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xiàn)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于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背人民意愿,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zhí)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lián)系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于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于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xiàn)代的“公仆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shù)臅r候?qū)ζ淙蚊蛄T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于民主政治的范疇。但是盧梭對現(xiàn)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于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xiàn),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xiàn)內(nèi)戰(zhàn)和動亂”。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jīng)常實現(xiàn)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并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蒙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xiàn)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xiàn),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并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guī)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于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實質(zhì);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愿意為我們著想;最后,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為后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么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zhì)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xiàn)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為,“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jīng)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zhì)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于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并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tǒng)治了話,精英來統(tǒng)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后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于本人只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fā),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nèi)パ芯康慕?jīng)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9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內(nèi)瓦的一個鐘表匠家庭,母親于第10天去世。10歲那年,他的父親因捍衛(wèi)正義不向黑惡勢力屈服毅然憤然地離開,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盧梭。由于家境貧寒,他沒有受過系統(tǒng)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緝流亡國外。做過臨時工,當過學徒、雜役、家庭書記、教師、流浪音樂家等等。到處謀生,漂泊四方。就是這樣的盧梭7歲時就將家里的書籍遍覽無余,由于這些書里歷史人物的典范影響和他父親的諄諄教誨,盧梭深深體會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貴。最終于1762發(fā)表著作《社會契約論》。
盧梭的巨著《社會契約論》,全書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確立基本原理之上,著重研究的是契約論的內(nèi)容;第二卷則主要討論主權論的內(nèi)容;第三卷是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第四卷則是從實踐的角度是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雖然當時無人問津,但后來成為了反映西方傳統(tǒng)政治思想的最有影響力的著作之一。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tǒng)治者的認可。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xiàn)這一意志;最后,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jù)個人意志投票產(chǎn)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zhí)政者的權力。
第一冊作為全書第一部分的社會契約理論,它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nèi)容,精華所在,其后的三冊是建立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的。第一冊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接著提出”處處背負著鎖鏈”的問題。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服從了,暴力也算達到了目的。但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必須基于一些約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種社會。它是所有人類社會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會形態(tài),是家庭。家庭是一種約定。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說家庭是政治社會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寫至強者的權利,只有把他人的服從轉變成責任,才能真正成為的最強。最強者的權利被認為是現(xiàn)實中的一個基本準則。認為暴力并不能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寫奴隸制度。人類社會的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相互約定。生而為人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只屬于他們自己,無人有權將之剝奪。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當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準則。
第五章指出第一約法是根本。認為治理社會和壓榨奴隸還是兩個概念。提出疑問應如何進行表決,應以約法三章為基礎。
第六章提出社會公約。認為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須結成一體,用力量的總和來攻艱克難,群策群力。社會契約的本質(zhì)決定了上述各項要件不能有一絲更動,否則社會契約就會失去效用。
第七章論社會主權者。主權者是和他自己約法三章,有著雙重
義務:作為主權者一員對其他個人的義務,和作為國家一員對主權者的義務。政體的本質(zhì)決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縛。個人意志與公意不同,個人意志是考慮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
第八章論公民國家。在社會契約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賦自由和對一切予取予奪的沒有限制的權利,人獲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對私有財產(chǎn)的所有權。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論所有權, 論述財產(chǎn)的占有權和所有權。認為先占先有的原則,并不構成真正的權利。只有法律的承認才能使他真正地成為財產(chǎn)的排他的擁有者。
第二冊闡述主權及其權利。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的共同體的基礎。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是絕對的,不可摧毀的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而已。
第三冊則是講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政府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并非主權者本身。但是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的。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zhí)法權。它需要一個介于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并將命令
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為了防止少數(shù)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xiàn)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xiàn)有的契約。
第四冊則是從實踐的角度對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寫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公意是不可摧毀的,應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學家。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劃分了一個時代。《社會契約論》是世界政治法律學說史上最重要的經(jīng)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長時期里成為資產(chǎn)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盧梭的思想對后世的思想家們的理論的形成了重大影響。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0
什么是社會契約?在社會初創(chuàng)之時,人們?yōu)榱四撤N利益而自愿的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于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于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第六章“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chǎn)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fā)動起來,并使他們共同協(xié)作。”這里需要強調(diào)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fā)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zhì)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在這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
由此可見,社會契約的本質(zhì)是人們?yōu)榱松娑园l(fā)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而社會契約的精神則是自由和平等。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1
思政理論課實踐教學
“中外名著閱讀活動”論文
題目讀《社會契約論》有感
作者和學號陳秋萍***
班級09電子商務(1)班
日期2011年5月15日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代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jīng)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獨裁之后,伴隨著技巧的進步和新的生產(chǎn)方法及新的社會階層的涌現(xiàn),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國民權利的社會形態(tài)。其中對歷史產(chǎn)生宏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shù)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jīng)”,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社會契約論》的理論集中反映了當時資產(chǎn)階級上升時期的民主思想。針對封建制度的等級特權,提出了爭取自由的口號:建立資產(chǎn)階級民主共和國。我認為該書的中心思想有,
1、 人生而平等自由,國家只能是自由人自由協(xié)議的產(chǎn)物。一旦被強行剝奪了自由,人民就有權進行革命,用暴力恢復自由。
二、國家主權在民,最好的政體為民主共和國。
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自由是大自然賜予人類的最崇高的禮物,也是無價之寶。與其他任何東西交換都是瘋狂和不平等的交換!,盧梭說,“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
他的首要原則是自己的生存,他的首要任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
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chǎn)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
也許每個人對人權和主權的理解都不一樣,但如果按照盧梭的論述和定義,人權高于主權,兩者并不矛盾。人權是主權的基礎,主權體現(xiàn)人權。
盧梭假設有這么一個主權者和人民簽訂了契約,這個主權者是公正、無私、神圣的。當然,在現(xiàn)實中這種主權者是不存在的,在中國,盧梭的主權者有些類似我們想要的圣君。 盧梭說,“在此一方式下,集體的協(xié)約包含了公私雙方的相互責任,不妨說,每個人是和他自己約法三章,有著雙重義務:
對作為主權成員的其他個人和作為國家成員的主權的義務。” 因為契約,我們從人民變成了公民,我們不僅要考慮自己的權利,也要考慮自己的責任,我們不僅對自己負責,我們還要對社會負責。 主權者通過法律從兩方面進行規(guī)定。
為此,盧梭對主權者給予了嚴格的定義,“它的合法性來自其所根據(jù)的社會契約基礎,它的公平性是因為它對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實用性是因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對象,它的強制性是來自公眾力量和最高權力的支持。”
所以,“主權權力,雖然絕對、神圣、不可違背,它不能超越一般約定的限制范疇,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chǎn)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 這里強調(diào)的是,所謂“一般約定的限制范疇”就是指“人權”,也就是指個體的自由,如果主權凌駕于人權之上,這個主權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一個否認人權的主權是不可想象的。
他反對使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政府使用武力是對人權的侵犯。即使它帶來了暫時的和平,它也建立在專制的封建制度下。
在現(xiàn)實中盧梭推崇的是像羅馬一樣的民主制度,也就是貴族民主制,他認為,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jīng)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zhì)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后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高深的著作,作者從人的本性出發(fā),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nèi)パ芯康慕?jīng)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2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生而平等,卻承認人類確實有些方面不能達到絕對的平等。這就是一個大師的語言,他的作品經(jīng)典,耐人尋味,可以值得你一讀再讀,并且每次閱讀都會有新的發(fā)現(xiàn)和領悟,表面上看,他已經(jīng)和我們不在同一個時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yún)s影響一代又一代的后人們,并發(fā)揮重要的作用,盧梭就是這樣的偉大的學者。
本書是第二次閱讀了,卻沒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為過去閱讀的到今天沒有一點印象了,反而覺得很慚愧。也許是過去看了沒有做筆記,未能及時表達自己的思想,也是過去理解不深,知識儲備不足,今天依舊如此,法學方面的功底還是不夠扎實。
第一卷主要是講述人們明明生而自由,為何會變成不自由,迫于強權者的壓迫而慢慢屈從。可是盧梭認為我們?nèi)祟愄焐褪瞧降鹊模⒉皇且驗榕`制等身份問題而低人一等。我們每個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如今面對這些強權者我們所能所的就是聯(lián)合起來,構建一個契約,形成共同體,每個成員為了共同的利益團結起來,讓渡自己一部分權利,達成一個共同體對抗強權者,如此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社會契約論》第二卷。
第一節(jié)第二節(jié)作者專門討論主權的特征,他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最開始就將主權定義好,設定主權的權威性,不可動搖性,讓那些想利用主權作為自己謀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讓人們有信心相信主權可以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擁有主權的主體是人民,而不是個人,是愿意締結契約,借助共同體維護自己利益的人民群眾,對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過于自私自利,如果太過于看重個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會兩敗俱傷。如何保護主權的權威性,需要合理的可執(zhí)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來維護。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誰來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為任何法律最終都是保護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惡法,就要確保立法者不是少數(shù)人,代表的應該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劇龍櫻,主人公鼓勵那些高考生的話語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強者,因為法律最終保護的是他們的利益,如果不想成為弱者,被統(tǒng)治,被剝削,那就努力做一個強著,成為法律的制定者,成為這個社會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詞是政府。
要論證一個事物,先要介紹他是什么,即給他下定義,講述他的概念。作者將政府定義為介于臣民與主權者之間使兩者相互溝通的中間體。他的產(chǎn)生,他的權力都源于主權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許其擁有自己的一定權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為某些個人的謀利工具,就是壞政府。接著,作者給政府做了分類,有這樣幾種類型:民主制、貴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類的思想受前人的影響。至于哪種類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給出定義,認為民主或是貴族就是,而是有種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據(jù)國家的大小,甚至是氣候要素來決定使用哪種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選擇民主制,而大國,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這樣的說法似乎是找不出錯誤,有點籠統(tǒng),但所受批判自然會比直接下定義用哪種的會好,因為他考慮的因素較多,較為周全。畢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據(jù)時世需要調(diào)整對策。
總的結論是,一個好政府,考慮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數(shù)人的利益,而是廣大群眾的利益,建立服務型政府,方為正道。
最后一卷則是作者根據(jù)自己所閱讀的知識發(fā)表自己的看法,對國家的政治提出個人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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